在深圳公安局网监分局的《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中的第三阶段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好象超出其管辖范围,其意思不知道是理解为“境外IP用户不允许在国内创建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好呢还是理解为“境外IP用户不允许在任何地方创建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好呢,如果是后者,那么我可以说这个深圳公安局是要管理境内外的任何公共作息服务场所,这就大大超出了他们的管辖范围。 另外,这个“境外”是指深圳境外呢还是国境之外?通常对“境外”的理解是国境之外。 引用 (三)检查提高阶段(9月1日—9月30) ……各单位在此阶段必须做到: 1、落实新建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实名登记制度。 …… …… (3)境外IP用户不允许创建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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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里我咬一下文嚼一下字,拜托执法者们在制定规单时认真一点,不要让人误会加笑话。如果说我上面的是在故意曲解,下面的东西,我就是认真的了。 按照中国目前的执法体系,似乎某一地方的公安部门无权对属地以外的区域行使管辖权,然而,其辖区内的企业在执行规章时却远远超出“深圳”这个范围,如果说深圳公安网监分局有权让腾讯对辖区内的QQ群创建者、管理员实行实名登记制还可以理解,那么他们是否有权对深圳以外的QQ用户实行同样的管辖权?因为这超出了他们的辖区范围。不知道有哪部法律允许深圳公安局这样做。 |